得益于FaceBook改名Meta的助推和各国政府、公司不遗余力地布局,如今元宇宙已经走上了发展的快车道,其实际应用已经拓展至游戏、电影、音乐、演唱会、博物馆甚至金融产品和房地产领域,一场肉眼可见的互联网革命正在这个时代迅速发生。
能否站上元宇宙的风口取决于辣的眼光和精明勇敢的营商头脑,但能否在风口上实现可持续发展却有赖于企业长期以来的合规建设。当前来看,游戏是用户体验元宇宙最直观、便捷和可行的方式。简单来说,游戏最能将VR/AR、数字藏品、沉浸式体验、社交互动、P2E、经济市场等元宇宙要素整合在一起,为用户提供最丰富的元宇宙消费体验。
在元宇宙持续火热的当下,元宇宙游戏无疑是一块人人眼馋的大肥肉,今天飒姐团队就专门来和大家聊聊,在我国元宇宙游戏合规。
一、元宇宙游戏合规要点
开宗明义,当前元宇宙游戏合规的关键可以分为两部分来讨论,一者是元宇宙游戏经营者及元宇宙游戏本身的资质问题;一者是元宇宙游戏在数据、知识产权合规等问题。限于篇幅问题,今天文章仅对元宇宙游戏经营者及游戏本身须取得的资质问题进行探讨。
一般来说,网络游戏的受众广泛、用户众多、影响力较大,同时还涉及资金交易、虚拟货币(此处特指游戏币)兑换等问题,因此想要成功开发、出版和运营一款网络游戏并非一件简单的事情。与普通网络游戏相比具有更多要素的元宇宙游戏想要在我国落地运营只会难上加难。
从当前盛行的海外版元宇宙游戏来看,其与普通网络游戏相比有很大不同。绝大部分海外版元宇宙游戏除了拥有传统网络游戏的基本要素外,均会涉及铸造、发行和交易(拍卖)NFT、提供虚拟货币与法币的兑换、P2E玩法等普通网络游戏中没有的元素,甚至在一些激进的GameFi元宇宙游戏中还存在需要先使用虚拟货币购买(投资)一定数额的NFT才能正常游玩的情形。可以说,很多海外版元宇宙游戏弱化了游戏自身的“游戏性”却增强了其“金融性”。
因此,我们不得不思考一个问题:在众多公权力监管机关的穿透式监管目光下,海外版元宇宙游戏到底是一个游戏还是其他互联网产品?
飒姐团队认为,当前要想在我国开发、出版和运营元宇宙游戏,照搬海外模式是行不通的。首先,根据924通知,各类涉及虚拟货币兑换、交易等行为均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因此杜绝在元宇宙游戏中使用任何虚拟货币是前提;其次,正如飒姐团队一直以来强调的,让金融的归金融,让游戏的归游戏。避免元宇宙游戏金融化、炒作其中的NFT装备和恶意营销是应有之义。
二、元宇宙游戏需要哪些资质?
对于元宇宙游戏运营商而言,最关键的三个阶段就是游戏的开发、出版和运营阶段。不同阶段的活动所需资质也不同,游戏开发阶段是创造游戏的过程。在此期间,只要游戏作品没有进入面向公众测试的阶段,一般而言,开发活动无须取得除公司法人注册登记或工商登记等常规证照外的其他资质。在此,我们暂不对游戏开发期间的特殊情况(例如有外资参与的情况)做深入分析,而将目光着重放在网络游戏的出版和运营所需要的资质上。
(一) 元宇宙游戏出版商所需资质
1.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根据《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下称《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网络出版服务,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网络出版物的行为;同时根据《规定》第三款第一项: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内具有知识性、思想性的文字、图片、地图、游戏、动漫、音视频读物等原创数字化作品;可见,在我国,出版网络游戏的主体属于网络出版服务提供者的范畴,受到《规定》的管辖,元宇宙游戏亦属于网络游戏的范畴。根据《规定》第七条:游戏出版商必须需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2. 元宇宙游戏出版商取得许可需具备的条件
根据《规定》第八条和第九条,《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并非任何企业、社会组织都能获得,而是只有符合一定条件的出版主体才能进行申请。具体而言,根据《规定》的要求,元宇宙游戏出版商需具备以下九项条件:
a. 有确定的从事网络出版业务的网站域名、智能终端应用程序等出版平台;
b. 有确定的网络出版服务范围;
c. 有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所需的必要的技术设备,相关服务器和存储设备必须存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d. 有确定的、不与其他出版单位相重复的,从事网络出版服务主体的名称及章程;
e. 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必须是在境内长久居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至少1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f. 除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外,有适应网络出版服务范围需要的8名以上具有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可的出版及相关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的专职编辑出版人员,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业资格的人员不得少于3名;
g. 有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所需的内容审校制度;
h. 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i.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现实中,很少有游戏出版商能符合上述条件,特别是f项条件规定较为苛刻,使得大部分想出版元宇宙游戏的企业都望而却步。对此,最简便的解决办法是找一个有资质的其他游戏出版商并与其进行合作,共同申请版号出版元宇宙游戏。
需要注意的是,历经艰辛申请下来的《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并非永久可以使用,其有效期为五年,游戏出版商需在期满前60日继续申请换发新证才能继续使其有效。
3. 元宇宙游戏出版商的禁止性条件
要想合规出版网络游戏,出版商除了需要达成上述积极条件外,还不能具有禁止性条件,否则将会面临行政主管机关的直接否决。
网络游戏出版商最大的禁止性条件就是禁止外商和外资进入。根据《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 年版)》之规定,外商禁止投资网络出版服务及互联网文化经营(音乐除外)。同时,根据《规定》第十条: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单位不得从事网络出版服务;
另外,如果是境内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资经营企业或境外组织及个人与我国境内具有资质的网络出版商合作的,应当事前报国家新闻出版署进行审批。
(二) 元宇宙游戏运营商所需资质
出版和运营元宇宙游戏的可以是同一家企业也可以是处于合作关系的不同企业。为了更好地提升元宇宙游戏的可玩性以及玩家的消费体验,运营商通常会向用户提供社交功能、发行游戏中使用的虚拟游戏币、头像照片的上载、各类视频存储和播放、数据存储等服务。
因此,元宇宙游戏运营商可能涉及和需要的资质较多,需根据游戏功能和经营模式,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般来说,元宇宙游戏运营商可能涉及的资质有以下几个。
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电信业务分为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其中,增值电信业务是指利用公共网络基础设施提供的电信与信息服务的业务。通过固定网络、移动网络及互联网提供的信息服务均属于增值电信服务。
根据工信部制定的《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元宇宙游戏运营商涉及的增值电信业务分类属于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B21项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EDI)和B25项信息服务业务(ICP)。也就是说,元宇宙游戏的运营商须取得EDI和ICP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但是,根据元宇宙游戏运营商所提供的服务类型的不同,需取得的许可证也可能不同。在元宇宙游戏运营商提供服务的种类分类划分上,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可以将其提供的服务划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划分标准取决于是否“有偿”提供服务,除一般意义上的“有偿”游戏外,只要在元宇宙游戏平台上发布广告收取广告费、采取只有会员可见某些信息的收费会员制、对加盟商收取加盟费等行为均会被视为有偿提供服务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
对于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运营商须取得EDI和ICP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而对于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仅需向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即可。
对于未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经营超出许可证涵盖范围经营业务的元宇宙游戏运营商,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关闭网站。
2.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
根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是指制作、编辑、集成并通过互联网(包括移动互联网)向公众提供视音频节目,以及为他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活动。网络视听节目的种类繁多且复杂,根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分类目录(试行)》的规定,目前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可以被分为四类17种,近年来火热的直播也归属其中。
元宇宙游戏由于涉及各类沉浸式体验,运营商们有可能会在其中推出直播、视频节目、表演等功能,因此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也较为关键。但目前在实践中,就申请该许可证的门槛很高,自《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实施以来,只有国企或国资控股企事业单位才能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若元宇宙游戏运营商未取得相应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就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的,根据《互联网视听规定》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元宇宙游戏本身所需资质
根据2008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出的《关于印发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90号文,即俗称的《“三定”规定》)以及2009年中央编办发出《关于印发〈中央编办对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三定”规定》中有关动漫、网络游戏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的部分条文的解释〉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9〕35号文,即俗称的《“三定”解释》)以及国家新闻出版署发布的《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三定”规定>和中央编办有关解释,进一步加强网络游戏前置审批和进口网络游戏审批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前置审批通知》)。元宇宙游戏本身需经过行政主管部门的“前置审批”和“出版审批”才能合法取得批准文号及出版物号。
(一)元宇宙游戏的前置审批
根据国家新闻出版署《前置审批通知》规定,未经新闻出版总署前置审批的网络游戏,一律不得上网,电信运营企业也不得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对经新闻出版总署前置审批过的网络游戏,可以上网使用,任何部门不再重复审查,文化、电信等管理部门应严格按新闻出版总署前置审批的内容管理。
获得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前置审批之后的批准文号即该元宇宙游戏的文号
(二)元宇宙游戏的出版审批
元宇宙游戏作为网络出版物,需要获得出版物号即俗称的版号。根据《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实施新版〈中国标准书号〉国家标准的通知》,中国标准书号是出版物的标识,每个中国标准书号对应唯一一种专题出版物。
一般由元宇宙游戏出版商负责出版申报及游戏出版物号申领工作。在通过审批后获得的批复文件中,元宇宙游戏的版号会记载在由国家新闻出版署给予的《网络游戏出版物号(ISBN号)核发单》中。
(三)区块链备案
2019年1月10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该《规定》要求,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提供服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过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管理系统填报备案信息。
区块链技术作为元宇宙游戏最基础的底层技术之一,其运营商属于《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中需要进行备案的“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需在十个工作日内通过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管理系统填报元宇宙游戏相关备案信息
写在最后
2019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正式印发《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废止〈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和〈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令第2号),决定废止《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因此,目前元宇宙游戏运营商不再需要申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原获批许可证仅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后也不再换发新证。国产网络游戏不再需要运营后30日内备案,进口网络游戏也无需接受文化和旅游部的事先内容审查。可以说文化和旅游部正式退出对网络游戏的管理,减少了元宇宙游戏出版和运营的合规成本。
当前,想要在我国国内发行和运营元宇宙游戏门槛较高,关键在于行政主管部门众多且监管重点各不相同,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较为零散细碎。从立法趋势来看,虽然文化和旅游部退出监管,但未来其他行业监管部门还会继续参与进来,特别是涉及数据合规方面情况会更加复杂。
飒姐团队很赞成一句话:研究企业合规问题一定要有和监管谈恋爱的心态,只有细致耐心地去理解不同监管机构的分工和立场,才能以更加全面、客观的视角将企业合规做到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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