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扫黑风暴》全集遭泄露,技术手段能否杜绝侵权?
日前,热播连续剧《扫黑风暴》送审样片全集版本被曝光网络并在极短时间内广泛传播。版权方无奈发出声明,称盗版《扫黑风暴》的出现严重扰乱了该片的正常播放秩序,呼吁观众不观看、不转发、不传播盗版内容,并及时举报,共同打击盗版行为。
网页截图
这已不是第一次热播电视剧、电影遭遇盗版泄露。文学作品被擅自扫描、音乐作品随意下载、影视剧内部资源流出……进入互联网信息时代,版权保护不断面临新的挑战,特别是在数字化制作和传播力呈几何暴增的背景下,遏制盗版成为内容创作者、出品方最为棘手的问题。
版权保护复杂性日益凸显
就在《扫黑风暴》盗版泄露的几天前,独播平台腾讯视频还因抖音上持续存在大量未经授权,搬运剪切《扫黑风暴》的侵权视频而状告抖音并要求索赔。抖音方面表示,已处理腾讯的投诉视频超8000条,但也表示,许多粉丝以支持为由的自发宣传视频无法判定是否为侵权。由此可见,互联网时代,版权保护的复杂性日益凸显。
Pantera Capital CEO:BTC价格到2025年将达到40万美元:金色财经报道,Pantera Capital 的首席执行官 Dan Morehead 在最近接受彭博社采访时透露,比特币的价格将在未来十年内呈指数级上涨。根据Morehead的说法,几乎每个拥有智能手机的人都可以在未来 5 到 10 年内使用加密货币。他认为,这种全球采用将有助于到 2025 年将比特币的价格推高至 400,000 美元的范围,尤其是随着更多机构投资者进入该领域。在谈到其他数字资产时,创始人阐述了其他加密资产,如 Solana、以太坊等,有可能增长 100 倍于当前价值。(coingape)[2022/3/19 14:05:54]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4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20年12月,中国网民规模9.89亿。其中,网络视频用户规模达9.27亿,占网民整体的93.7%;短视频用户规模为8.73亿,占网民整体的88.3%。网络已成为人们接触文化产品的主要载体,短视频、直播态等新业态发展势头迅猛。
闪电网络节点数量已达14340个:金色财经报道,据1ML.com数据,目前,支撑网络的节点数量达到14340个,相较30天前数据,环比上涨2.16%;通道数量为35180,相较30天前数据,环比下降6%;闪电网络承载能力目前为1034.7BTC,约合1435.29万美元。[2020/11/5 11:40:01]
科技创新保护版权是大势所趋
版权的主要载体从平面转向移动终端。随着新业态的出现、新技术的发展,侵权的方式和种类也不断翻新,无论国外还是国内,倚重技术手段保护版权已是大势所趋。
互联网行业资深从业人员刘玥介绍,目前,针对内容保护的加密技术被广泛应用于院线,简单说来就是给影视资源上“锁”,使未经授权解密的设备无法播放和拷贝;基于人工智能算法生成的指纹技术,在传播环节,能够高效识别网络中流传的盗版版本,哪怕这个版本经过剪辑、拼接等后期处理。
加密技术和指纹技术使影视资源拷贝、挪用的门槛大大提高,降低了实施盗版的概率,却无法杜绝有人偷偷携带设备潜入影院偷拍。“将标识信息嵌入载体的水印技术则主要针对偷拍行为,只要是翻拍,水印都会被保留下来,便于日后的追查。不过翻拍清晰度不高,以及后期裁剪、截屏都有可能使水印技术效果大打折扣。”刘玥说。
还有学者认为,基于区块链具有去中心化,不可伪造篡改、分布式加密储存等特性,区块链技术为网络版权的存证、交易、维权提供了新的途径。从诸多媒体报道可见,国内外许多内容巨头已开始布局运用区块链破解盗版顽疾。
刘玥表示,互联网上从内容生成到播出要经过传输、存储、输出等许多环节,其中任一环节都有被盗版分子乘虚而入的可能,针对互联网资源的版权保护技术是一个嵌入各个环节的系统性工程。目前来看,没有任何一种技术是万能的。
版权保护有技术赋能还需法律加持
从每年破获的盗版侵权案可见,无论技术发展到哪一步,似乎总会被破解。版权保护方和盗版分子利用技术展开的拉锯战自互联网诞生以来长期存在。正如《扫黑风暴》版权方呼吁观众及时举报,人们将更多的期待最终指向法律。
图片来源:扫黑风暴官微
记者发现,《扫黑风暴》版权方发出声明后,曾经流出的资源链接已不见踪影,但全网各个平台仍有不少关于未播剧集的剧透内容。观看过盗版素材的网民中有一些开始进行二次传播。
天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博洋认为,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给著作权侵权的认定带来了新挑战。对于“送审样片流出”“院线版”等情况下进行“剧透”的影视评析类短视频,也会影响观众观看原作品的意愿从而影响原作品的正常使用,这种做法很可能被认定为非合理使用、著作权侵权。
“短视频‘二次创作’方常常以‘合理使用’主张其并非侵权。事实上,‘合理使用’并非没有边界。”王博洋说,根据新修正的《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需在符合法定情形下,在表明作者身份和作品名称、不得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不得不合理的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的情况下,才可以被认定为“合理使用”。
互联网时代新兴业态发展较快,立法可能具有一定滞后性,亦产生较多司法认定上的难题,不过法律总在日益完善。例如新修订的《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之兜底性条款,也为将来互联网新兴业态发展中适用“合理使用”预留了弹性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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