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新经济协会于2月13日发表了对金融厅征集意见的“关于修改令和元年资金结算法等政令、内阁府令案等公布”的意见。对STO的相关项目和虚拟货币衍生产品总结了4个意见,并公开了提交的文件。
日本新经济协会提出的意见中,第一个是关于“电子记录转移权利”的适用除外条件。在内阁府令案中,STO的私募中包含“要求个人持有超过1亿日元的资产”,这被认为是一个障碍。对于现有的私募制度来说,这是更严格的条件,风险降低可以通过数字化来进行。
第二个同样与STO有关的东西。今后的制度设计时,应参考美国证券法规,取得系统平衡。关于STO,日本新经济协会在2019年7月发表的“面向区块链社会实施的建议”中也汇总了意见,阐述了这些要求。
第三个是关于虚拟货币衍生产品的要求。内阁府令案中虽然记载了杠杆倍率与虚拟货币的种类无关,杠杆倍数最多应为两倍,但是应该按照现行水平的4倍或者虚拟货币的种类进行设定。日本新经济协会指出,根据货币种类的不同,价格变动率也有很大差异,严格的限制是担心用户流向海外的加密货币交易所。
第四项是金融商品交易业者的市场风险当量、交易对手风险当量和基本风险当量的计算法。虚拟货币的市场风险相当于计算出的风险权为100%的根据不明,应该重新考虑。有18%的风险权威例如商品。根据作为商品的WTI原油期货和Bitcoin的波动性是同一水平,两者之间产生5倍以上的风险权的差的事作为根据不明确且加重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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